5.电力线路杆塔基础占用林地的,电网企业要依法向县级以上(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征占用林地(绿地)手续和林木采伐审批手续。电力线路已采取跨越措施、未改变线路下林地性质,且不需采伐林木的,不缴纳林木补偿费、林地(绿地)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电力线路应避让自然保护区,确需通过时,林业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依法出具意见并办理相关手续。
6.环境保护、水利部门要按照“突出重点、加快进度”的要求,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7.对电网建设中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及地面附着物的补偿(如房屋拆迁、征地补偿、青苗补偿等),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3号)执行。变(配)电站和线路走廊涉及的房屋拆迁赔偿,参照当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的有关标准执行。各地和有关部门既要保障当地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因不合理要求而阻挠电网建设的情况发生。
8.输、配电线路如无法避让现有建筑物,在提高设计标准、满足国家有关环保要求和安全的前提下,允许跨越原有建筑物。
(十一)规范城乡电网电缆入地工程。
1.110千伏及以上电网(除银川市个别区段外)和农村区域配电网原则上不考虑电缆入地、县级及以下城镇区域内的35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和工业园区供电网以架空线路为主,变电站出线段可以局部使用电力电缆,不考虑大面积电缆入地。地级城市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以架空绝缘线路为主,变电站出线段、城市中心广场、商业步行街,以及走廊狭窄、架空线路难以通过的区段,可考虑局部使用电缆。
2.超出以上范围的电缆入地工程按照“谁主张、谁出资”的原则执行。现有架空线路的入地改造,工程投资由主张方全部承担;新建入地项目,主张方承担与常规架空工程投资的差额部分。
3.综合管道属于城市公共设施,由市政统一规划、统一出资建设;电网工程专用的排管、沟槽等电缆通道,应合理安排建设时机,结合道路工程同步建设或进行预埋。
4.各级政府及所属规划、市政、城管、交通、园林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城市电缆供电配套政策,简化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审批手续,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与市政建设的相关事宜。在城市电网电缆入地范围内,城市道路新建、改建和扩建时,电力管网应同步建设。
(十二)强化电力设施保护。
电力设施安全是电网安全运行和可靠供电的基础。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力设施安全工作的指导与协调,按照《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要求,积极协调公安部门和供电企业,建立健全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和电力企业紧密合作的协调机制,依法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电力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切实保障电力安全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