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网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宁夏电网可持续健康发展,要认真研究制订符合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电网发展战略及有助于电网规划落实、推进电网项目建设的相关政策。
2.电网规划及滚动修订要以宁夏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并纳入自治区城乡发展总体规划。电网规划确定的变电站站址和输配电线路走廊应落实和预留,并纳入各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电网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协调一致、有机衔接。
3.加强规划研究和协调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宁夏电力公司负责电网规划与全区国民经济总体规划的衔接和协调管理工作;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做好电网发展规划与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负责做好电网发展规划与城镇体系、城市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
4.城乡建设发展规划中未包含电网规划的,可依法依规调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的,应根据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电网规划,依法依规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保障电网建设用地。规划的220千伏及以上电网项目应纳入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11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应纳入市级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推进电网规划全面实施。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要予以保护。
(十)全力推动电网项目前期工作及建设进程。
1.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规范标准、优化程序、依法核准、优质服务”的原则,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办理项目前期相关手续,确保工程顺利开工建设,并将电网建设项目纳入年度重点工程管理,形成共同推进电网快速发展的“绿色通道”。
2.妥善处理电网建设中的有关问题。电网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主动协调,对违法、违规阻碍电网建设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确保电网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3.全区变(配)电站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电网企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自治区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征用地手续。输电线路只对杆塔基础用地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110千伏及以上电网工程建设用地指标,按自治区重点项目有关政策优先保证。对于已建和在建的电网项目,各地国土部门要配合电网企业抓紧完成土地证办理工作。
4.电网项目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上报核准后,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有关部门应及时核发“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