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市级财政按规定比例落实应负担的新机制经费;核定并执行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督促各区(市)县落实好“两免一补”资金;配合监察、物价、教育等部门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
4.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专项经费管理,配合发改、教育等部门落实并管好用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中小学维修改造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和“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等专项资金。
5.配合教育部门督促各区(市)县义务教育债务清理、剥离及化解工作。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研究解决代课教师有关问题的措施办法。
(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指导各区(市)县人事部门根据教师编制数量,及时足额审批中小学补充录用新教师的公开招聘计划。会同教育等部门研究制定妥善解决代课教师有关问题的措施办法。
2.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制度和政策,落实教师社会保障性支出。
3.会同教育部门做好教师表彰奖励工作,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4.会同教育部门做好教师招聘、岗位管理和职务评聘等相关工作。
5.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查处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配合教育等相关部门维护适龄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6.督促各区(市)县依法落实教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保待遇。
7.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八)市编办。
1.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编制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全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进行动态调整。
2.会同教育部门检查各区(市)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落实情况,督促解决有编不补、占用挪用编制、非教学单位长期借用教师、教职工在编不在岗等问题。
(九)市国土局。
1.优先解决中小学建设用地,并依法及时为中小学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2.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结合我市“普九”需要和教育发展实际,将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用地纳入总体规划之中。
(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1.督促各区(市)县优先办理中小学建设项目报建手续,并实行优惠政策。
2.加强对中小学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
(十一)市规划局。把中小学建设纳入城乡建设统筹规划;依法落实城镇住房小区配套建设中小学的有关规定。
(十二)市农委。组织动员帮扶部门、企事业单位对贫困地区贫困学生给予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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