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我局提出并举证的,按接受退回所购限价商品住房处理。
特此通知
(区房管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取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的处理决定书
同志(身份证号 ):
我局于 年 月 日向您发放了《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编号为 。经核查发现:
根据《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8]39)第八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您已不符合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取消您的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您已取得的《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无效,不能再用于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如对本决定书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区房管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关于违规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处理决定书
同志(身份证号
):
我局于 年 月 日向您发放了《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编号为 。经核查发现:
根据《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8]39)第八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您已不再符合限价商品住房享受条件,区房管局已取消您的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所购买
的限价商品住房属于违规购买。您须在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到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地址:
和平区曲阜道84号,电话:
23306829)办理退回所购限价商品住房手续或按照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价格与市场评估价的差价补交差额受益
元(大写:
)。
(以上两项内容,发决定书时取其中一项)
如对本决定书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诉讼的,我们将申请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