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取消资格
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并举证的,区房管局应在10日内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对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并举证,或提出异议但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房管局确认违规行为,做出《关于取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的处理决定书》(见附件2),对于已购房的,由市局作出《关于违规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处理决定书》(见附件3,简称《处理决定书》),由区房管局一并依法送达违规人,取消违规人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
区房管局在做出违规处理决定当日,将《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的违规人相关信息作“违规退出”处理,并注明原因。“违规退出”人员相关信息在数据库中留存备查。对经区房管局核实,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成立,违规行为不存在的,区房管局应立即报请市住保办通过《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恢复其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使用功能,并按照暂时关闭使用功能的期限对其资格证明有效期相应延长。
三、违规购房处理
对已违规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市住保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已购限价商品住房,或者向购买人按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价格与其市场评估价格的差价征收差额收益。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违规人须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市住保办接受对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处理。
市住保办应根据违规所购限价商品住房的购房、入住、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办理情况,向相关开发企业、贷款银行、物业企业、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及时发送《关于×××违规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函(通知)》(见附件4),相关部门应停止为其办理购房、入住等手续,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已登记的,不予办理转移、抵押登记。
(一)退回所购限价商品住房
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违规人在规定时限内到市住保办接受退房处理的,市住保办函告房屋所在区地税、房管等部门,协助退回其已缴纳的契税、维修资金等税费。
违规人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书》15日内,向销售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企业书面提交退房申请,并自行办理退房手续,自行承担退房造成的贷款利息、担保费等相关损失。
贷款购房的,由违规人委托开发企业代其结清贷款,结清贷款所需资金从开发企业收到的该套住房购房款中支出。结清贷款后,开发企业将购房款余款退回购房人。开发企业应当在违规人退房手续办理完毕5日内,向市住保办书面报告。
开发企业、贷款银行、物业企业、房屋产权登记等部门应积极协助违规人办理退房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