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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违规申购处理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0]419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违规申购处理程序》的通知
(津国土房保〔2010〕419号)


各区房管局、各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各相关单位:
  现将重新修定的《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违规申购处理程序》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违规申购处理程序

  为规范限价商品住房违规申购处理行为,确保限价商品住房政策公平、公正实施,根据《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8〕3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处理程序。
  一、管理部门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本市限价商品住房违规申购处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保办)具体负责全市限价商品住房违规处理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追回违规购买的限价商品住房或者向违规购买人征收差额收益。
  区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负责本区违规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核查和处理工作。
  二、违规申请处理
  (一)发现线索
  区房管局应加强对已发放《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家庭相关情况的复核,及时发现违规线索。市住保办对全市取得《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家庭原住房及重复申请住房保障等情况进行核查监督。
  (二)核实告知
  对通过自查、市住保办核查及接受群众举报等发现的违规申请线索,区房管局应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调查核实。对经核查违规事实存在的,区房管局向当事人书面送达《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申请问题的告知书》(见附件1),告知其在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中隐瞒了家庭住房、收入或已享受其他住房保障等情况,当事人不符合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将取消其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10日内提出并举证;未提出异议的,15日内到发放资格证明区房管局联系办理退回所购限价商品住房,或按照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价格与市场评估价的差价补交差额收益的手续。区房管局对经核查违规事实存在的,应于当天报市住保办,通过《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暂时关闭其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使用功能。
  (三)情况调查
  市住保办在区房管局发出《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申请问题的告知书》10日内,完成对违规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情况及购房手续、入住手续、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办理情况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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