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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

  (五)鼓励外资投资研发中心项目。按照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10〕93号)精神,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牵头部门:市商务局;配合部门:市投资促进委员会等)
  二、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
  (六)鼓励外资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支持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帮助协调解决外资结汇、准入审批等问题。(牵头部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配合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资委、市商务局)
  (七)积极吸引外资企业总部项目。进一步充实完善外资企业在蓉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政策,引导和鼓励跨国公司在蓉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牵头部门:市投资促进委员会;配合部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
  (八)支持境内上市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对我市在境内上市的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按照融资额的1‰对企业高管实施奖励(单户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牵头部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九)支持外资银行在我市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对在蓉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的外资银行,参照我市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给予办公用房购买或租赁补贴。(牵头部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配合部门:市商务局)
  (十)鼓励境外上市企业返蓉投资。对我市在境外上市融资企业返蓉投资的,按照在我市投资总额的1%给予补贴(单户企业补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牵头部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配合部门:市商务局)
  (十一)鼓励外资在我市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再担保机构和创业投资企业。将外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业务创新和担保融资额度增长纳入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资金支持。(牵头部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配合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对外资在蓉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按照实际投资额度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牵头部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配合部门:市商务局)
  三、积极引导和承接外资转移
  (十二)认真落实国家对西部地区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外资企业在蓉落户和增资扩股,对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继续实行减按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牵头部门:市投资促进委员会;配合部门:市商务局、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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