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景府发[20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修订稿)已经2010年9月13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景德镇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景德镇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景德镇市知名商标(以下简称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市知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市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景德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知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工作。
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变相认定知名商标。
第四条 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对知名商标依法给予保护。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
第五条 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注册人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然人;
(二)该商标已连续合法使用2年以上;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两年来实现的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市内同行业或者市内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
(四)近两年来国家及省监督抽查质量合格,产品或服务达标,未发生过质量事故;
(五)该商标注册人有健全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