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财政、价格部门的规定收取。
(二)政府性基金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的规定收取。
(三)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要通过经营,实行公开招标、拍卖等市场化运作形式,以实现资源、资产收益的最大化。
(四)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的提取应当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文件规定的比例,从经政府批准发行的彩票销售实际收入中提取。
(五)罚没收入应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征收。
(六)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会费收入、其他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设定和征收。
任何机关、单位不得违反上述各款所列规定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征收或者收取部门、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法定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的,应当将委托收取非税收入的单位名单和委托协议送财政部门备案;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直接收取或委托有关单位收取。
凡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在大厅收费窗口收缴,并实行“单位开缴款单,银行收款,财政集中开票”的管理方式。
第十条 执收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
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由执收单位提出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在指定的收款银行开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用于归集、记录、划解、结算市本级非税收入款项,按规定定期划解市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对涉及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及时划解、结算。
各部门和单位严禁设立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否则,按有关规定视同私设“小金库”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实行“收缴分离”和“罚缴分离”制度。采取直接解缴和集中汇缴两种缴款方式,以直接解缴为主。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模式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