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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赣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四)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继续立足于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全面开展重大隐患的排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责任制,严格落实政府及部门至少每季、企业至少每月开展一次隐患排查制度,隐患排查情况每月报送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切实落实重大隐患治理责任,坚决整治隐患,一般事故隐患,由企业立即整改排除,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安委会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在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地,树立督办牌,明确整治单位、整治责任人、整治期限,确保限期整改到位。凡是确诊为重大事故隐患、短时间内又难以消除的,各地要立即按规定上报市政府,并明确治理责任人和政府、部门监管责任人,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

  二、强化责任落实,提高监管水平

  (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继续坚持和完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度,健全责任体系,全面推行“一岗双职”,推进“两个主体”责任落实。重点要落实政府及部门主要领导人定期研究、检查、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在落实《赣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落实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实行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抓好事故控制调度和问责,提高监管实效。

  (六)加强乡镇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制定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夯实工作基础,健全监管体系,提高监管能力。

  (七)继续实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继续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经济政策。

  (八)完善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制度。调整充实、培训市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改善监察工作方式,健全监察工作程序,建立监察专员激励考核机制,提高监管实效。

  (九)切实抓好安全生产执法。突出抓好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消防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执法,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推广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的权威性和实效性,认真查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严格责任追究,依法严惩事故责任人。

  (十)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重点打击无证无照、依法关闭取缔之后又擅自恢复、严重超层越界开采、未经审批修建尾矿库和违规排放尾矿、蓄意瞒报事故、隐瞒事故真相、抗拒安全执法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强化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做到廉洁执法、公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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