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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不符合非机动车国家标准有动力装置驱动的两轮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申请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50日内到车辆所有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章贡区、赣州开发区“超标车”只限本地住所居民登记使用,且一人只限登记一台,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核发临时通行标志时,应当认真核对车辆所有人有效身份证的住所。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简化手续、增设办证点等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并将办理时间、地点、手续等事项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申请办理临时通行标志注册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如销售发票遗失的,可以凭售车企业销售发票存根联复印件或车辆所有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的车辆属申请人所有的证明和本人有关情况申告说明,或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等相关文书;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如合格证遗失的,可以凭生产、销售企业同一品牌型号的车辆合格证复印件,或实际车型目录和本人有关情况申告说明替代。

  第七条 临时通行标志注册登记事项包括:

  (一)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以及联系方式;

  (二)生产企业名称、车辆品牌、型号和出厂日期;

  (三)车辆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

  第八条 已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在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临时通行标志,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转移登记,并填写申请表,交验车辆,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车辆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共同签署的所有权转移协议或者车辆继承、赠予和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等能够证明有关行为的相关文书;

  (三)临时登记证。

  禁止其他县(市)“超标车”转入章贡区、赣州开发区。

  第九条 车辆临时通行标志丢失或者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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