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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不符合非机动车国家标准有动力装置驱动的两轮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不符合非机动车国家标准有动力装置驱动的两轮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10〕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不符合非机动车国家标准有动力装置驱动的两轮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4月28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赣州市不符合非机动车国家标准有动力装置驱动的
两轮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不符合非机动车国家标准有动力装置驱动的两轮车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符合非机动车国家标准有动力装置驱动的两轮车辆,是指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又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有动力装置驱动并上道路行驶的两轮车辆(以下简称“超标车”)。

  第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购买并上道路行驶的“超标车”,应当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参照摩托车管理。本办法施行后购买的“超标车”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以来历凭证日期为准)。

  “超标车”办理临时通行标志期限为2010年5月1日起至2010年9月30日止,逾期不再办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标车”的登记管理工作。“超标车”应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临时登记证,悬挂临时通行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超标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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