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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全市交通运输工作先进县(市、区)考核评比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全市交通运输工作先进县(市、区)考核评比方案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10〕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2010年度全市交通运输工作先进县(市、区)考核评比方案》已于2010年4月28日经市交通建设领导小组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日

  2010年度全市交通运输工作先进县(市、区)考核评比方案

  为促进我市交通运输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2010年度全市交通工作先进县(市、区)考核评比方案如下。

  一、奖项设立

  根据年终考核计分,依次评选出前六名,市政府授予“交通运输工作先进县(市、区)”荣誉称号,并予以表彰。

  二、考核办法和计分标准

  考核采用计分制,基本分为100分,加减分项按实际得分计入总分。

  (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分60分)

  1.本年度公路建设计划任务(路按里程计)全部完成且质量合格得15分。每少2%扣1分,如未完成通村公路建设,该项不得分并取消评先资格。

  2.完成渡改桥当年任务得10分,如未完成渡改桥任务(除省交通运输厅同意外),该项不得分并取消评选资格。

  3.按时完成县(市、区)里承担业主的市养公路、国防战备路建设任务得10分。每少2%扣1分。

  4.配合完成迎国检任务并通过检查验收的得10分,如因县(市、区)原因在检查验收中有扣分的,该项不得分。

  5.完成本年度区乡站、招呼站建设计划任务且质量合格得5分,每少1个扣1分,扣完为止。

  6.农村公路的正常养护工作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养护资金专款专用并在财务上有实际支出凭单的得5分。无专人进行养护作业,在财务上无实际支出凭单,没有创建养护示范路的扣2.5分。出现水毁工程抢修不及时,或养护不到位,造成无法通行的发现一起扣1分。未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扣1分。出现挤占或挪用或截留养护资金的现象,发现一起扣2分,扣完为止。

  7.按规定落实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的得5分,每少10%扣1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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