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新农合基金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堵塞漏洞。卫生和财政部门要认真执行“双印鉴”和上报银行对帐单等新农合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加快下达上级补助资金,及时足额配套本级资金,从基金的筹集、拨付、存储、使用等各个环节着手,规范基金监管措施,确保及时支付农民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医药费用的补偿款。要坚持县、乡、村三级定期公示制度,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咨询等农民参与监督管理的有效形式,畅通信访受理渠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五、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建立和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采取多种综合措施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用药目录,制定新农合费用控制的具体措施,公布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对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确保合理收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探索建立本县(市、区)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信息沟通和监管制度。
积极开展支付方式改革,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支出,结合临床路径推广单病种定额付费和限额付费制度,合理确定病种收费标准,逐步扩大病种范围,严格掌握入出院标准;开展门诊统筹的地区,要积极探索门诊费用总额预付或总额核算的支付方式。
六、加强经办机构建设,提升服务能力与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新农合经办机构设置的文件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增加落实县、乡新农合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并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安排,改善办公条件,保证必需的房屋、交通和通讯工具,确保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有人员、有场所和有经费。
七、加强组织领导,从严考评考核
继续坚持和完善政府领导,卫生部门主管,多部门配合,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农民群众参与的管理运行机制。各级卫生、财政、农业、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做好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和新农合基金的监管;农业部门要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协助筹集资金,监督基金使用;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加强与新农合制度的衔接,帮助贫困农民解决特殊困难。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共同促进新农合制度不断巩固完善,持续发展。要把此项工作纳入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考核内容,从县到村层层落实责任制,做到管理有目标,目标有考核,考核有结果,推进新农合这项为民、利民、便民的重大惠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