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0〕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四月七日
朝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更加优质的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投入,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增长,做大做强我市银行业,建立公平公正的目标考核体系,形成客观科学长效的考核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朝阳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朝阳市分行、朝阳市商业银行、辽宁省农村信用联社朝阳办事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朝阳市分行、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朝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朝阳监管分局。
二、考核奖励准入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当年参评奖励之列:
1.发生100万元(含)以上案件。
2.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年新增存、贷款比率低于上年。
考核年度内出现第1项和第2项情形,人民银行、银监局不予授奖。
三、考核指标设定
(一)对银行的考核指标
对银行的考核采取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办法,根据参评银行对当地经济的支持程度、风险把控能力、社会效益贡献、社会服务等设定全口径信贷投放、不良贷款下降率、利税增长率、客户满意度等四项指标:
1.全口径信贷投放
(1)当年新增法人客户贷款:以本行年末数字为依据,剔除贴现贷款、投向域外的贷款;本年剥离核呆贷款视同新增投放;资产类业务中本市贸易融资业务新增部分视同贷款投放。
(2)当年新增个人客户贷款:以本行年末数字为依据进行计算,本年剥离核呆贷款视同新增投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