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的风险管理。要动态掌握地方政府性债务运行情况,切实从实际出发积极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及时反映问题并系统制定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政策措施。要合理控制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防止过度举债。要设立政府债务统计辅助账,及时更新政府债务个案数据库,及时准确掌握政府债务变动情况。
3.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的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负债和财力情况,适当安排债务预算,建立偿债准备金,用于偿还到期债务。经本级政府批准,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债务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各部门和单位举借的政府债务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部门综合预算。要以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为突破口,逐步扩大清理化解基层政府性债务试点范围。
(十一)严格主权外债管理
1.加强外债项目的评审和申报工作。财政部门作为主权外债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履行管理职能,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申报。对已经列入贷款规划的贷款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应对项目组织评审,努力防范财政风险。对于特殊贷款项目应委托专家及专业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向上级财政部门提交评审意见书。
2.加强贷款资金使用及偿还工作的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贷款项目管理制度,对贷款项目的资金、财务、债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要进行独立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要建立偿债准备金,将偿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3.加强外债项目实施工作的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对项目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项目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加以解决和纠正。贷款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本级财政部门及贷款方报送项目进度报告、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贷款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对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和总结,并根据有关规定编制、提交项目竣工报告,办理资产移交和登记手续,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贷款项目单位如实行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等发生贷款项目产权变更或破产时,应当事先征得转贷机构和财政部门的同意,必要时还需要征得贷款方的同意,并就有关债务偿还安排达成协议,保证优先偿还外债。
四、切实加强财政监督
(一)建立健全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1.不断完善财政监督的方式方法。要强化事前和事中监督,促进监督和管理的有机融合。财政部门内部的部门预算管理机构要做到部门预算编制与日常监督管理并重,切实把日常监督管理提到日程,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要积极推进监督关口前移,深入开展部门预算编制抽查、重大支出项目评审以及政策调研等工作。要加大对重大支出项目的监督力度,在注重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监控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预决算管理约束机制的作用,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真正使财政监督建立在有工作基础、有所依托、原始记录完整、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历史责任明确的基础之上。要充分利用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强化专项支出的全过程监控。要综合运用自查、检查、重点调查等手段,加强对重点部门、行业、资金的监督检查。要将年度税收执法检查、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等工作常态化。
2.不断完善财政内部监督机制。在财政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都负有财政监督的主要职责,要进一步明确并严格落实财政监督职责分工,建立部门预算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与专职监督机构之间高效顺畅的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尤其要充分发挥预算管理的监督作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充分发挥财政内部监督的预警和防范作用。
3.不断完善中介机构独立审计监督机制。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财政监督工作实际需要,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独立审计监督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独立审计监督作用。
4.不断加大财政监督处罚力度。要严格执行《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
辽宁省财政监督条例》,强化财政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和理财过错的责任追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和部门、单位及地区的利益追究机制,加大对违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和信息披露力度。
5.不断提高财政监督绩效。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财政监督通报制度和整改情况反馈制度。在财政部门内部,要根据监督检查出的各种问题,进一步完善财政内部加强管理的规章制度。对财政监督检查的部门和单位,要督促其建立完善符合财政资金管理原则和要求的内控制度。
(二)加大对基层单位的财政监管力度
1.不断加强对基层预算单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要进一步强化各级财政部门对基层预算单位的监管作用,对基层预算单位的预算、财务、资产等实施综合财政监管,逐步实现财政对基层预算单位的监管全覆盖,形成完善的日常财政监管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