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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不断细化预算编制

  1.努力提高预算年初到位率。按照“二上二下”的预算编制程序和方法,不断细化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逐步实现“一上”预算编制(部门和单位上报的编制预算的建议数,下同)全部细化到“项”级科目和落实到具体执行项目。(1)不断细化基本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要如实、准确地反映预算单位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类型等基础数据及变化情况。实行定员定额管理的基本支出预算,要根据定额标准、编制、人员情况测算编报。未实行定员定额管理的基本支出预算,要在上年度基本支出水平基础上结合人员变化情况、实际开支水平、部门和单位历年财政补助水平及其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测算编报。(2)不断细化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至少要提前一年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在“一上”时要有明确的项目实施计划和时间进度,保证项目可执行,且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支出,要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要建立健全重大项目支出预算事前评审机制,积极推进按经济分类编制项目预算试点工作,使项目预算做到实、细、准。

  2.努力减少代编预算规模。(1)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县乡财政预算。完善和规范县乡财政预算体制,并保持相对稳定,严格控制和减少上划和下划预算。在开展县乡财政“预算共编”的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乡级财政的作用,不断扩大乡级财政编制预算的主动权。(2)建立和完善部门编制预算的责任制度。要强化部门和单位编制预算的主体责任,逐步把预算编制作为部门和单位的经常性工作,提前做好基本支出测定、项目论证评审等前期准备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重点做好监督和指导工作。(3)强化基层单位编制预算的责任。要严格限制上级单位代编下级单位预算,切实做到由最基层预算单位开始编制预算。

  3.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编制制度改革。市本级和各县(市)区都要进一步建立标准科学、核定规范的部门预算编制体系,健全机制和流程,从各部门、各单位所属的最基层预算单位开始全面编制部门预算。

  (四)加强部门预算专项结转和净结余资金的管理

  1.加强基本支出净结余资金的管理。基本支出净结余原则上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批准的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之间不能挪用,不得用于自行提高经费开支标准。各部门和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支出预算时,如要求新增基本支出,应优先动用基本支出净结余资金。对累计基本支出专项结转和净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和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统筹,作为安排该部门和单位下一年度基本支出预算的资金来源。

  2.加强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的管理。有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在申报下年预算时,应将净结余资金全部作为该部门和单位下一年度预算的首要来源,统筹用于该部门和单位的重点项目支出。延续项目有专项结转资金的,在申报下一年度预算时,应结合项目进展情况首先使用专项结转资金,再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拨款。对延续项目专项结转资金较多的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适当减少其有关项目支出预算。部门和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净结余资金的70%要上缴国库。

  3.建立消化累计专项结转和净结余资金的激励约束机制。对累计专项结转和净结余资金比上年减少的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允许其在不违反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的前提下,动用部分净结余资金解决应由财政负担的该部门和单位的历史遗留问题支出,具体动用时要报财政部门审批。对累计专项结转和净结余资金比上年增加较多的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在下达“一下”控制数时,要视该部门和单位结余资金增长情况,适当减少其项目支出预算增幅或压缩其财政拨款预算总额。

  (五)积极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编制的有机结合

  1.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标准体系和配套制度。深入调研并借鉴上级财政部门做法,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都要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更新标准。要从制定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入手,逐步建立起分层次的配置标准体系,从而推动行业特点突出的部门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的制定。

  2.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和流程。结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内部要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流程。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充分考虑各部门和单位占有的资产及收益情况。要加强新增资产配置专项审核工作,逐渐扩大新增资产配置审核范围,做到未经审核的新增资产不安排相关经费预算。

  3.切实加强资产收益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处置收入、出租出借收入等资产收益,都要上缴同级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本级通过拍卖取得的收入直接上交国库;未通过拍卖取得的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收入,按市财政局《转发关于明确和调整部分非税收入项目预算管理方式有关事宜的通知》(朝财非[2009]625号)规定直接上缴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该项收入可优先用于该行政事业单位的新增资产配置,实现资产配置管理和处置管理的有效衔接。各级财政部门都要制定和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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