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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办理工作有关要求

  (一)办理向市人大常委会的专项工作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是市政府依法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基本要求和重要形式,政府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务必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分级负起办理责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和精益求精的标准组织落实好办理工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办理责任制和有关工作制度,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亲自组织、指导办理工作,亲自督促、检查办理进度,亲自对办理质量把关,确保高水平地完成办理工作任务。

  (二)向市人大常委会的专项工作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无论所涉事项大小,领域宽窄,都是市政府的工作,都必须站在市政府的角度和高度积极办理。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要自觉地按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齐心协力落实办理任务,不得将办理工作简单化、部门化,不得推诿扯皮,不得草率处理、应付差事。对因办理态度消极、工作不认真等人为因素影响专项工作报告和审议意见正常办理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 市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和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应严格按市人大常委会通知精神起草。起草专项工作报告,要完整客观地组织报告内容,实事求是地总结工作情况,不渲染和夸大工作成绩;准确反映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不回避和含糊其辞地表述矛盾和问题;同时明确清晰地提出下步工作打算。起草经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视察和检查过的专项工作报告,要充分吸收视察组、检查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突出报告内容的针对性。起草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须完整表述审议意见处理过程,对具体的审议意见逐条逐项提出办理意见。起草专项工作报告和审议意见处理情况报告,均要注重报告的文字质量,力求平实得体地运用语言,简洁明了地表述内容,按语法规范遣词用句,合理设计报告结构,讲究文章的逻辑性。要注意把握报告主体角度,做到以政府的口吻形成报告,切忌写成部门材料。

  (四)为了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在办理专项工作报告和审议意见过程中,要注意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沟通和联络,及时征求其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专项工作报告尤其是经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委员视察、检查过的专项工作报告,在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前,市政府主办部门应当将报告文稿送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听取其对报告的修改意见。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在审核后呈送市政府领导审定之前,须将报告文稿注明“征求意见稿”,送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经同意后再报请市政府领导审定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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