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0〕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和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办理程序,更好地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现就做好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和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工作报告和审议意见办理责任体系
(一)专项工作报告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就法律法规规定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事项,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以市政府的名义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的办理,是对报告形成全过程各个环节的处理,包括起草、审核、审定、印制和报送等。
(二)审议意见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市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后形成的,要求市政府办理的意见和建议。审议意见办理,是对市人大常委会以文件形式交由市政府研究处理的审议意见,从接办、分解、落实到反馈等全过程各个环节的处理。
(三)办理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责任单位为相关的市政府工作部门;需多个部门参与的,相关部门同为责任部门,其中一个为主办部门,其他为协办部门;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由市政府秘书长确定。市政府办公室对办理工作的落实承担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职责,具体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市政府领导成员按分工对办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四)专项工作一般应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政府秘书长、职能部门行政一把手可受分管副市长指派或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二、专项工作报告办理程序
(一)接办。市政府收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市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的交办通知后,由市政府秘书长提出拟办意见,呈请与报告议题相关的市政府领导阅示,必要时呈请常务副市长或市长阅示。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的意见落实报告文稿拟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