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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限期补缴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限期补缴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0〕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2002年,我市制定《朝阳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朝政发[2002]7号),建立了住宅维修制度。此项工作开展以来,市本级收缴专项维修资金近亿元,为住宅维修和物业管理提供了保障。但由于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市区欠缴专项维修资金的现象较为严重。为遏制欠缴问题的延续发展,确保专项维修资金及时入账,维护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对欠缴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进行追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协调配合

  市政府成立市限期补缴追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市长韩军任组长,分管副市长李军任副组长,市房产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监察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工商局、人民法院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统筹协调维修资金的补缴追缴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的有关要求,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专项维修资金的补缴追缴工作。

  二、补缴时间安排

  2010年6月15日前,由市限期补缴追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欠缴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送达补缴通知书。欠缴单位在接到通知书后,必须于2010年8月30日前将欠缴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足额缴存到市房产局指定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三、采取措施,加大追缴力度

  (一)开发建设单位如不按规定要求期限补缴专项维修资金,对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市房产局一律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不予企业资质年检,不予退还开发保证金。

  (二)开发建设单位如不按规定要求期限补缴专项维修资金,对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不予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和规划施工手续。

  (三)开发建设单位如不按规定要求期限补缴专项维修资金,对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市国土资源局不予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四)对在催缴期限内仍不补缴的,由市房产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渠道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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