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市、县两级工伤保险的管理工作,负责参保单位数据库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负责工伤保险待遇及时足额支付工作,负责定期待遇的社会化发放工作,负责工伤医疗费用的审核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预决算编制工作。
(三)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建立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同时建立储备金制度,储备金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额的30%留存。取消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财政部门根据每月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情况,按月将基金拨付到县(市)区财政局社保基金专户,由县(市)区财政局复核后,再将基金拨付到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
(四)市地税部门为工伤保险基金征缴主体。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征缴计划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直接划入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四、县(市)区政府的责任
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政府仍然为本辖区工伤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
(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协调本辖区工伤保险工作,承担工伤保险的基金征缴和扩面任务。
(二)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指标,确保参保职工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及时足额发放。县(市)区政府完成基金征缴指标的前提下,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有缺口的由市统一调剂;否则,按等额扣减县(市)区地方财力。
五、组织与实施
(一)市政府成立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韩军担任,成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地税、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各县(市)区在市级统筹前挪挤占用的工伤保险基金由县(市)区政府负责清理,清理基金全部上缴到市财政工伤保险基金专户。其它债权、债务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处理。
(三)各县(市)区参保企业在市级统筹前欠缴的工伤保险费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追缴;欠发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各县(市)区政府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