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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0〕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朝阳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提高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互济和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完善全市工伤保险制度,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0]102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以政策体系法制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为准则,努力促进工伤补偿、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相结合的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建设,在全市建立抗风险能力强的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

  二、工作目标

  (一)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即:统一筹集、统一使用、统一管理。

  (二)工伤保险工作在全市实现“六统一”,即:统一基金财务管理;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业务流程和信息服务系统。

  三、业务管理

  (一)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为市、县两级工伤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的各项方针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中、省、市直企事业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负责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定工作;负责工伤供养直系亲属的认定工作;负责工伤保险费率和费率浮动的审定工作;负责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考核工作。根据我市实际,委托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在县(市)区工商登记注册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费率和浮动费率审定工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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