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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及县市办事处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人员划转阶段。2010年10月底以前,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十政办发〔2010〕145号)要求,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的方式,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十政办发〔2007〕112号)下发前(2007年8月31日)的在岗在册人员实行平稳过渡,办理人员调动划转手续;2007年9月1日以后新进人员采取竞争上岗方式,择优录用。在机构调整移交期间,由原办事处负责人牵头主持日常工作。
  (三)资产移交阶段。2010年11月15日以前根据清理登记结果和人员安置情况,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丹江口市、竹溪县、郧西县等县市政府签订资产和债权债务移交手续(郧县、竹山县、房县已办理移交手续)。
  (四)规范运行阶段。2010年12月以后进入规范运行阶段。一是各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党委考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请市委组织部任命、备案;二是按照“统一核算、分灶吃饭”的原则,理顺财务管理体制;三是按照《党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四是统一制度、统一政策。各办事处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工作。五是在对县市办事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承办银行进行清理的基础上,由市中心与有关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六是合理划分城区三个管理部业务范围,调配工作人员,筹建三个管理部。

  五、相关要求
  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及县市办事处移交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顺利进行,确保调整和移交过程中全市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和各项业务正常开展,切实做到人心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资产不流失,管理机构和人员平稳过渡。
  要严肃工作纪律,任何机构和个人一律不得在调整移交阶段擅自处理资产、乱发钱物、突击提干和新进人员。要按照《关于调整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通知》(十编发〔2002〕18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十政办发〔2010〕145号)所规定的编制,依据政策界限,落实到人;债权债务和人事等遗留问题没有妥善处理的不得移交;在机构调整和移交期间,各分支机构要确保住房公积金业务正常开展,确保资金运行安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严格执行市管委会审定的2010年经费预算,不得突击发放钱物。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和移交工作,有效分流剩余人员,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挪用住房公积金的问题,积极协调解决办事处办公用房问题,改善办公环境;各职能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履行职责,顺利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移交工作。对调整移交过程中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通报批评。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市纪检、监察部门将严肃查处。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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