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省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对局印章的管理,规范局印章的使用,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和局领导要求,省局研究制定了《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局印章的管理,规范局印章的使用,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1.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章,用于以省局名义印发的文件、函及按规定必须用该印章的信函、报表、证书及有关重要文字资料等。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2.公文用印,以省局领导签发的发文稿为凭;证书、介绍信、协议书、报表、执法文书等其他事项的用印,以省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签批的“用印审批单”为凭。
3.省局主办的联合发文,由省局办文单位用印后,到联合发文单位会印。其他单位主办的联合发文,须经省局领导会签后,由监印员提供清晰印模,文件印刷完毕后及时收回。
4.制作各类证书等须用印时,应持批准颁发证书的文件,办理用印手续。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等白页上用印,带有印章的废弃页由监印员监督销毁。
5.用印未经审批或批准权限不当,用印内容与“用印审批单”不一致或内容有误、字迹不清,经办人不允许监印员审核用印内容的,不予用印。
6.监印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领导签批的“用印审批单”用印。用印要恰当、规范,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名称要与所批用印一致,不错盖、不漏盖、不多盖。用印后监印员要将“用印审批单”归档备查。
7.局机关各处(室)及需用局印章单位要认真履行用印审批手续,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或印章保管、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用印审批单
2010年 第 号
时 间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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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载体名称
及文号(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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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
名称及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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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件数/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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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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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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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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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 印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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