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0〕1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十堰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勤政廉政建设,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根据《
公务员法》、《
行政监察法》、《
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级国家机关和各县市区的各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称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监察机关以提高行政效能为目的,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本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并根据检查或者调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监察局负责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市政府及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各县市区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各自行政辖区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各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监察、人事、审计、统计、法制、目标管理等部门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中的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