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气象机构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气象机构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0〕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辽委发〔2009〕1号)精神,切实加强农村气象机构建设,进一步做好气象为“三农”服务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完善全市农村防灾减灾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村气象机构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所有乡镇农业服务站,加挂该乡镇气象信息服务站牌子。在乡镇政府设置1名气象助理员。气象助理员由当地乡镇农业助理员或农业服务站站长兼任。气象助理员工作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考核,县(市)区气象局协助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

  二、气象信息服务站归所属县(市)区乡镇政府和县(市)区气象局双重管理,在乡镇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气象信息服务站职能是:承担气象防灾减灾任务和气象预警信息的有效传播工作;承担农村气象科普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咨询工作;承担气象情报、气象灾害的灾情收集上报工作;承担本地自动气象站、土壤水份监测站和气象预警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