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0]13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青海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七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1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17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青政〔2010〕39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核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2010〕45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以下简称重建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省级财政和灾区各级财政按规定安排的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以及社会捐赠资金、银行贷款、居民和企业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等。
第三条 重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按资金渠道分别在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金预算中反映。
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统计范围,但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条 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灾后恢复重建任务,重建资金主要通过项目投资、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贴息等方式用于灾后恢复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