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层(含二层)以下农村居民个人建房,可采用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通用设计图纸,由具有资质的农民工匠或施工企业施工。
三、强化农村居民建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县市人民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农村居民建房纳入工程建设管理范畴,要进一步健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构,科学核定人员编制,充实监管力量。
农村居民建房三层以上投资30万元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等级的建筑企业施工。开工前必须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监管模式、方法、程序,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城乡居民个人建房工程质量安全。
农村居民建房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施工规范、技术标准和施工图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建房施工安全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进行,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并危及生产人员和公众安全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有权责令改正、停工,对不听劝告者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搞好农民工匠的培训,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农村建筑队伍的施工水平;强化农村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农村居民建房不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要严厉查处。
城区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委会要组织力量,搞好辖区内二层(含二层)以下城乡居民建房质量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切实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国家对农村危房监管有关规定,做到“五个明确,严把五关”,即明确责任、明确对象、明确程序、明确标准、明确时限,严把对象关、评议关、核查关、公示关、申报关,确保不出现危房垮塌事故。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致全州农民建房的公开信
为提高我州农民建房工程质量,改善农民居住生活条件,规范农民住房建设各方行为,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恩施自治州城乡规范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农民住房建设质量控制管理导则》,将农民建房有关事项告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