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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居民建房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居民建房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恩施州政办发〔2010〕6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当前,我州农村居民建房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存在较多隐患,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切实加强农村居民建房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确保农村居民建房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居民建房工程质量安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恩施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要求,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居民个人建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乡镇长是辖区内居民个人建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建制镇、乡集镇和农村居民个人建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农村居民建房房主对工程质量安全负全责,农村居民建房工程勘察、设计、图审、施工、监理、检测、材料供应单位及个人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的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二、严格执行农村居民建房工程建设基本程序

  城市(县城)规定的控制规划区内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严格执行《恩施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统一规划,统一基础设施配套,集中建住宅小区,禁止修建单家独院,提倡单元楼式住宅。属危房确需原址改建、翻建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乡镇、中心村内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村镇规划,依法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取得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居民改建三层以上(含三层),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持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涉及公共安全的应经过具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能使用。农村居民建房必须在乡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办理施工许可证。农村居民建房应由乡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工程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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