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在推荐的专家候选人范围内遴选,对选定的专家候选人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行文批准其入选专家库,并颁发聘书;
(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对聘期已满且有续聘意愿的专家,只要其符合第六条规定,所在单位同意,可按本条第四款直接将其入选专家库。
第六条 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以上,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从事技术审查工作;
(四)没有违法违纪或被取消专家资格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 专家的工作职责
(一)了解、掌握和研究清洁生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发展动态,及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提供相关信息和提出推行清洁生产的对策、建议;
(二)参与清洁生产发展规划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研究或论证;
(三)参与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重点在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提出、筛选和确定方面给予技术指导;
(四)参与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和清洁生产合格企业的验收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提出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估和验收意见;
(五)参与清洁生产培训工作;
(六)参与对清洁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等推广应用项目的咨询论证;
(七)承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受托工作的需要,可以现场提问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认为材料不完整和不符合规定的可以提出补充要求;
(二)提出的论证、评估、验收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在参与论证、评估、验收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专家有权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反映问题和情况;
(四)专家参与论证、评估、验收工作的酬劳,按有关规定由组织单位负责。
第九条 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