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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清洁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云南省清洁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11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

  二O一O年六月二日

  云南省清洁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清洁生产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在清洁生产技术咨询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根据《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令2004年第16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行业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已入选专家库并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委托,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与清洁生产培训、评估、验收,规划、指标体系编制论证和项目咨询论证的相关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按照数量适中、行业齐备、适时更新的原则对专家库进行监督和管理。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任期满后自行出库。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工作,各州(市)工业清洁生产主管部门组织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工作,所组成的验收组和评估组,其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五条 专家入选程序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库的情况,不定期向各州(市)工业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大专院校、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下发推荐所需专家候选人的通知。各州(市)工业清洁生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其他有关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专家候选人的推荐和汇总上报工作;

  (二)凡经本人同意被推荐的专家候选人需填写《云南省清洁生产行业专家候选人推荐表》(见附表1);

  (三)专家候选人所在单位根据其基本条件填写推荐意见,由负责组织推荐汇总的部门和单位审核后填写推荐意见,连同《云南省清洁生产行业专家候选人推荐汇总表》(见附表2)和《云南省清洁生产行业专家候选人推荐表》一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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