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入股
流转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入股后,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五)出租
流转方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要及时在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办理完备的流转手续,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经营权的,要及时办理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四、加强业务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县市、乡镇流转服务机构。县市设立土地流转指导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土地流转的监管与服务;乡镇成立土地流转服务站,具体负责采集信息、发布信息、签订合同、建立台账、管理档案、合同履约监管、纠纷调处等;村级聘请信息联络员,负责定期向服务站报送土地流转供需信息,其业务接受服务站指导。县市、乡镇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要定编、定员、定责,预算专项工作经费,要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和设施、专职工作人员、规范的工作制度、专门的信息发布平台。
(二)加强土地流转的规范化管理
全面清理和规范已经发生的土地流转行为。对手续不完备、合同条款不齐全、合同内容显失公平和不符合规范的要予以引导和补充完善。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让和私下买卖的行为要予以纠正。要严格按照全省统一制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签订流转合同。严格控制耕地“农转非”数量,严肃查处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严重损害流转农户权益的行为。
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农业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土地流转程序和流转合同的监管,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信息库管理、流转洽谈、申报、审批等工作制度,合同签证、权证变更、登记、备案等合同管理制度以及项目审批、资格审查、价格评估、可行性论证、流转权益保障等维权保护制度。
(三)积极培育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主体
积极引导农户以转包、出租、入股等形式将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实行规模化经营。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合作社将农户承包地集中连片发展高效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