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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关于开展主城以外十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季度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月度(季度)考核评分标准(城市照明10分)

序号

考评项目

考 评 内 容

分值

评 分 标 准

得分

1

城市照明设施建设管理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设置规范,满足功能需要、照明效果好。

3分

不符合要求一处扣0.3分

 

  主、次干道和背街小巷路灯装灯率≥99%。

未达到每下降1%扣0.3分

  加强城市改造和道路改造扩建中照明设施迁改还建的监督管理,道路照明设施及时恢复。

不符合要求一处扣0.2分

  因工程建设施工影响原有道路照明设施功能的,按规定设置符合功能要求的临时照明设施。

不符合要求一处扣0.2分

  城市景观照明设计新颖、高雅大气、亮度适度、色彩协调。

不符合要求一处扣0.1分

2

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实行编号管理,灯杆、灯具完好整洁、无残缺、破损。

4分

不符合要求一处扣0.1分

 

  灯杆上禁止张挂、张贴广告宣传品。

不符合要求一处扣0.2分

  城市道路照明架空线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要求下地。

不符合要求一处扣0.2分

  保持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完整、功能良好、容貌整洁、无残缺、破损。

不符合要求一处扣0.1分

  城市景观照明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不符合要求一处扣0.1分

3

城市照明   亮灯管理

  根据季节和天气变化适时、准确开启、关闭路灯。

3分

不适时开、关路灯一次扣0.1分

 

  路灯亮灯率主干道≥98%、支次干道和背街小巷≥97%。

未达到每下降1%扣0.1分

  景观照明日常按市政府规定时间亮灯

未按规定时间亮灯一次扣0.1分

  重大活动或重大节日按规定时间和市里要求亮灯。

未按规定时间和市里要求亮灯每次扣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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