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月度(季度)考核评分标准(城市照明10分)
序号
| 考评项目
| 考 评 内 容
| 分值
| 评 分 标 准
| 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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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市照明设施建设管理
|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设置规范,满足功能需要、照明效果好。
| 3分
| 不符合要求一处扣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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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次干道和背街小巷路灯装灯率≥99%。
| 未达到每下降1%扣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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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城市改造和道路改造扩建中照明设施迁改还建的监督管理,道路照明设施及时恢复。
| 不符合要求一处扣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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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建设施工影响原有道路照明设施功能的,按规定设置符合功能要求的临时照明设施。
| 不符合要求一处扣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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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景观照明设计新颖、高雅大气、亮度适度、色彩协调。
| 不符合要求一处扣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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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
|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实行编号管理,灯杆、灯具完好整洁、无残缺、破损。
| 4分
| 不符合要求一处扣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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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杆上禁止张挂、张贴广告宣传品。
| 不符合要求一处扣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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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照明架空线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要求下地。
| 不符合要求一处扣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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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完整、功能良好、容貌整洁、无残缺、破损。
| 不符合要求一处扣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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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景观照明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 不符合要求一处扣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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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市照明 亮灯管理
| 根据季节和天气变化适时、准确开启、关闭路灯。
| 3分
| 不适时开、关路灯一次扣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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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灯亮灯率主干道≥98%、支次干道和背街小巷≥97%。
| 未达到每下降1%扣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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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照明日常按市政府规定时间亮灯
| 未按规定时间亮灯一次扣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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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活动或重大节日按规定时间和市里要求亮灯。
| 未按规定时间和市里要求亮灯每次扣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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