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按照国家规定和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完成我省基本药物补充药品目录遴选工作。(牵头部门:省卫生厅;配合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调整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根据国家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管理有关规定,于2010年3月底前完成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7月启动执行我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部门:省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调整新农合药品目录。将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补充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药品目录。(责任部门:省卫生厅)
(18)规范基本药物招标配送制度。完善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统一配送、价格形成、生产流通、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财政补偿管理办法和措施。进一步落实基本药物全省统一招品种规格、招数量、招价格、招厂家、招服务的招标制度,逐步实现基本药物全省统一价,确保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和产品质量。(牵头部门:省卫生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招标采购局)
(19)核定公布我省基本药物补充药品零售指导价格。在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范围内,根据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价格、配送费用及药品加成政策,确定我省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具体零售指导价格。密切跟踪监测基本药物市场价格和供应变化情况,适时提出零售指导价格调整建议,并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推行基本药物临床运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对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的宣传培训工作,确保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严格按照基本药物临床运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责任部门:省卫生厅)
(21)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药物质量监管,制定完善管理措施。
建立健全基本药物质量监管体系。研究制定我省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全面加强对基本药物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管,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完善州(市)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评价体系,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牵头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部门: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加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督促检查力度。建立督查工作制度,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公布监测评估信息。强化督查,加强责任追究, 狠抓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牵头部门:省卫生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察厅)
(22)密切跟踪了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流通市场的影响,积极研究解决办法。(责任部门:省商务厅)
5.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23)完善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多渠道补偿机制,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落实有关补偿政策,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取消药品加成的基层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及乡村医生进行合理补偿。确保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证其正常运转。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州(市)、县(市、区)对实行零差率销售所需的补助资金进行认真测算,制定相应的政府补助方案并全面落实。(牵头部门:省财政厅;配合部门: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4)积极探索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能力,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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