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
在2009年昆明、玉溪、楚雄、大理、普洱、文山、红河、临沧等8个州(市)开展城镇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试点的基础上,2010年在曲靖、昭通、西双版纳、德宏、保山、丽江等6个州(市)开展门诊统筹,确保统筹地区达到80% 以上。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基金控制在统筹基金总量的30%以内。(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部门:省卫生厅、财政厅)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探索城镇职工医保门诊费用统筹。(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部门:省卫生厅、财政厅)巩固和完善新农合门诊费用统筹。在全省123个县(市、区)开展新农合门诊费用统筹的基础上,2010 年在全省逐步推广禄丰县新农合门诊总额预付经验,进一步提高门诊补偿效益,切实减轻农民群众门诊就医费用负担,控制门诊不合理费用支出。(牵头部门:省卫生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明显高于医院。(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
(6)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和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城镇职工医保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平均报销比例提高到70%, 个人负担比例不超过30%。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2009年2.5万元-8.2万元的基础上增加0.5万元-1万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在2009年10 万元-15 万元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含基本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城镇居民医保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提高到60% 以上。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2009 年1.5 万元-2.6 万元的基础上增加0.1万元-0.3万元。启动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试点的州(市)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含基本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力争达到当地居民年平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提高新农合参合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新农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最高支付限额力争达到3 万元。(牵头部门:省卫生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
(7)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资助511万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25 个边境县(市)中边境一线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农村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其中,城镇90万人、农村421万人;并对其经医保报销后仍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巩固扩大门诊救助覆盖面,取消住院医疗救助起付线和病种限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筹集资金情况,合理确定救助范围、救助封顶线和救助对象医保报销后需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探索研究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简化救助程序,推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方式。及时下拨当年医疗救助资金,救助资金结余率控制在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以内。强化基金管理和监督,建立绩效考核制度。(牵头部门:省民政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
(8) 全面落实生育费用纳入居民医保范围。参保居民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育龄妇女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部门: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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