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农场公共管理人员和公共服务人员有关经费补助
(一)农场公共管理人员和公共服务人员工资
根据云发[2009]19号文件“合理定编、定员、定岗后,农场从事公共管理的人员工资及办公经费参照公务员核定,从事公共服务的岗位人员工资参照同类事业人员标准核定”的规定,按照省编办核定的农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机构编制数,以及农场所在有关州(市)上报的行政、事业年平均工资水平,省财政分州(市)核定补助标准,列入预算,通过转移支付到所在州(市)、县(市、区)财政。
(二)农场公共管理人员公用经费
农场从事公共管理人员的办公经费,省财政按照省级垂直管理部门县级公用经费标准与省级公用经费标准的相对关系(即县级标准为省级标准的50%)计算,依据省编办核定的农场公共管理编制数,每人每年2150元给予补助。
(三)农场其余管理人员补助
由农场安排适当岗位的其余管理人员,省财政按照省垂直管理县临时用工每人每年 8400元给予补助。
(四)农场生产队干部基础补贴
根据云发[2009]19号文件“生产队干部报酬参照村委会干部,由省财政给予基础补贴”的规定,生产队干部参照省对村干部补助方式执行,即根据《关于适当提高村干部岗位补贴标准的通知》(云组通[2009]5号),基础补贴标准为月人均500元(其中边境一线的生产队按月人均标准600元补助),所需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省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各地。
二、农垦分局撤销后的人员工资下划基数
农垦分局撤销后,原人员工资由省财政按照2009年实际承担金额作为固定基数下划给有关州(市)。
三、基本医疗保险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取消农垦封闭运行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封闭运行期间的各项医疗费、欠费等清算、结算完毕后,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与农场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和其他农垦户籍人员,可按照规定自愿参加属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各级财政每年按照规定根据实际参保人员情况,由各级经办部门上报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据实安排缴费补助资金。
(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农垦系统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费用,将纳入我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统一解决。农垦系统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统筹,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 53.2%,省级财政补助10%,州(市)、县 (市、区)财政补助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调剂补助10%,企业承担26.8%。农垦系统未参保退休人员按照人均7484元的标准补助。
(三)离休干部医疗经费减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