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筹规划原则。农垦系统医疗机构移交后,纳入当地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医疗卫生网和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总体统筹考虑,医疗机构的布局要考虑方便农垦职工及家属看病就诊。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当地社会、企业内部和企业职工稳定。
二、移交机构范围
移交农垦医疗机构包括122所医院、分院及其派出单位。其中,文山州4所,保山市2所和红河州1所之前已完成移交;尚未移交的有西双版纳州68所,德宏州23所,普洱市6所,红河州7所,临沧市10所,昆明市1所。
三、移交人员范围
尚未移交的医疗机构,移交人员范围为 2008年12月31日前符合条件、手续完备的在职在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行政、后勤管理人员按照不超过专业技术人员15%的比例移交。
四、机构编制管理
移交地方的农垦医疗机构应按照资源整合、合理布局的原则纳入当地卫生规划。移交后仍单独设置的,应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充分考虑原农垦医疗机构的等级、人员机构和数量等实际情况,制定机构编制方案。移交后不再单独设置的,其人员整合到现有地方医疗机构的,应根据实际接收人员结构和数量重新核定接收单位人员编制。
五、移交资产
农垦医疗机构资产以2008年12月31日资产数,成建制、一次性整体移交当地人民政府;确因特殊情况,难以界定产权的,由农垦和当地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农垦医疗机构债务由云南农垦集团公司负责解决。
六、经费承担及划拨
当地人民政府接收的农垦系统医疗机构,过渡期所需经费按照政府举办乡(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前3年过渡期由省财政全额核拨,后3年扶持期采取逐年递减的方式给予补助。
七、移交的实施步骤
农垦系统医疗机构在省农垦总局与州 (市)签订移交协议之日起正式移交属地管理。
八、其他事项
(一)农垦系统医疗机构承担的卫生防疫、计划免疫应纳入当地医疗防疫体系统筹管理,其经费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
(二)其他有关问题按照云发[2009]1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实施方案下发前已经移交地方的原农垦医疗机构人员享受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补助政策。
(四)农垦系统医疗机构移交地方后,其工作人员享受同等性质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各有关州(市)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原则和要求做好移交前准备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移交工作时间表和工作步骤。
关于农垦改革有关经费补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