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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农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机构编制意见等5个方案的通知

  二、关于改革中社会保障问题的处理
  农场移交属地管理后职工和其他人员的社会保障全部移交属地,由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和管理。各类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按照国家和我省缴纳社保费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农场公共管理人员和公共服务人员,享受属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社会保障政策。
  (二)农场其余管理人员、生产队干部应缴纳的社保费,由农场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承担。
  (三)家庭承包经营后的职工,参与土地承包经营,养老保险金的全部,以及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个人应承担部分,由职工家庭承担。
  (四)与农场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和垦区其他农垦户籍人员,按照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政策执行,医疗保险由职工选择,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五)农场移交属地管理之前企业欠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社保局进行清理后,采取挂账处理,一并移交属地;待职工达到退休条件时,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退一补一”的办法,由农场补缴,按照规定办理职工退休手续和计发基本养老金。
  (六)按照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经费纳入省财政统管的规定,农场离休干部继续由省社保局管理并负责发放其基本养老金,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原单位负责。农场退休人员随职工一并移交属地管理,其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省社保局审核确定的标准发放。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移交工作稳步推进
  (一)推进农垦改革发展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有关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农垦总局、分局、各农场要高度重视,推进农垦改革中涉及到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问题,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有关工作。
  (二)有关州(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成立专门工作组,与省农垦总局做好各农垦分局、各农场移交工作中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关系的交接工作。
  (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关系的移交工作,涉及到广大农场职工的切身利益,有关州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农垦总局、分局、农场和事业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基础工作,保证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关系移交工作顺利进行。
  (四)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未尽事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完善和解决。

  关于农垦系统医疗机构移交地方的实施方案

  一、移交原则
  (一)属地化管理原则。农垦系统医疗机构作为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成建制整体移交所在地政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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