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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农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机构编制意见等5个方案的通知

  六、各州(市)机构编制部门在省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编制总数内根据每个农场区域人口、土地面积等实际情况,具体分配各农场编制数,并负责确保所下编制用于农垦改革的专项工作。

  关于农垦改革发展中涉及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改革中人事劳动关系问题的处理
  (一)关于部分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问题
  1.省农垦总局机关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确定的“三定”(定员、定编、定岗)方案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农垦总局组织实施,按照国家和我省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登记的政策进行。
  2.按照《若干意见》撤销农垦分局,人员划归所在州(市)的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农垦总局组织完成各分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登记,在此基础上由省农垦总局移交有关州(市),其登记结果应予承认。其他依法不能进行登记的人员,一并移交,由州(市)妥善安置。
  (二)农场管理人员及有关问题的处理
  1.现有农场管理人员,包括农场、分场以及作业区的管理人员,经有关部门区分和确认后,可以参加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的竞争。农场管理人员的确定以2008年12月31日为限。
  2.现有农场管理人员通过竞争进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的人员,身份分别转变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参照属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标准进行核定,由省财政核拨,享受属地同类人员的社会保障。
  3.各农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人员控制数(编制数)核定以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州(市)牵头,省农垦总局配合,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从现农场管理人员中,通过考试、考核、竞争等方式,竞争农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办法,由各州(市)根据各农场情况确定。
  4.其余管理人员由农场安排适当岗位,省财政给予基础补贴。
  (三)其他问题
  1.云南农垦集团公司重组后,未进入省农垦总局机关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人员,人事劳动关系转入云南农垦集团公司,由云南农垦集团公司安排工作。
  2.农场在经营活动中与不同人员之间相互建立了不同的关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农场认真清理和理顺劳动关系。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依法予以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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