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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文件的通知

  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要严控“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2010年内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对违规在建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对拒不执行的,要采取停电停水等措施。
  九、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根据国家总体要求,2010年我省要淘汰水泥熟料738万吨、炼铁180万吨、炼钢15万吨、铁合金4.47万吨,焦炭671万吨,电石1.25万吨,铜冶炼6.6万吨,铅冶炼7万吨,锌冶炼0.8万吨。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间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注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有关部门要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
  十、组织开展“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统计局,省政府督查室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分析节能减排形势任务;各州(市)要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节能减排重点工作,确保各项数据和指标的科学性、真实性、及时性和准确性。9月15日前,各州(市)负责组织开展“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工作。9月30日前,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工作。
  十一、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对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严格执行环评、安评、土地预审及节能评估和审查,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国家、省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十二、加快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属有关大型企业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加快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尽快形成节能减排能力。按照国家继续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有关要求,我省年内完成800万只节能灯的推广应用工作。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有关配套政策,鼓励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做大做强。各州(市)要按时完成年初与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减排目标责任书”的 122项目标任务。
  十三、深入推进重点领域(行业)节能工作
  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大力推进太阳能热利用与建筑一体化工作,有计划地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加快淘汰老旧汽车,做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试点示范工作,加强交通运输调度,不断降低运输单耗;继续加大力度推进农村沼气、节柴省煤灶、小水电和太阳能建设;推进绿色饭店、绿色商场创建工作,加快资源回收站和废旧物资交易市场建设;创建一批节能示范机关,推进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调查,抓好一批典型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加强对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煤炭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的节能减排管理,加大利用先进实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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