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配租办法。
(1)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启动前,各县人民政府在公共租赁住房服务信息平台和指定媒体上,对配租的房源地址、套型、面积、租金标准及申请时限等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并接受申请。
(2)各县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组织公开配租。对未能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公开配租。
(3)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配租资格。
(4)各县人民政府在公共租赁住房服务信息平台和指定媒体上,对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结果予以公示。
3.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建设的集体公寓和宿舍,以及用工企业自建集体宿舍,由建设主体自行实施和管理,由各县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
(八)退出租赁管理办法。
1.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关系,退还承租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收入标准的,应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关系,退还承租住房。
3.承租人有下列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行为的,应解除租赁关系,退还承租住房:未如实申报家庭或个人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连续3个月未按期缴纳租金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的;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住房居住的;其他应该取消承租资格的情形。
承租人确有困难的,经申请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承租人仍不退还的,按市场租金的1.5倍收取超期租金,并在适当范围通报,5年内不得享受我州住房保障政策,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六、政策支持
(一)土地供应
1.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各地应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住房保障实施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同时根据供地时序落实到具体地块。公共租赁住房新增建设用地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2.采取灵活的土地供应方式。政府投资建设和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