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渠道筹集房源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各地廉租住房房源在满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需求后,经依法批准,也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出租。
1.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在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在适当地段的部分新增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可按照项目住房建筑面积3%~5%左右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在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案中设定出让条件,规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面积、套型结构、建设标准、规划条件、设施条件及开竣工时间等,并在相应的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要求,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土地竞得人无偿移交政府,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2.各县人民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实施计划,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市场租赁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房屋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提供给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
3.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企业可在自有土地上投资建设集体宿舍,用于企业内部员工居住;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可由所在县政府或管委会组织,引导各类投资主体集中建设集体公寓和宿舍,由用工企业租赁。
4.结合场镇改造,使用存量或置换的建设用地修建公共租赁住房。
5.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所建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系,租金水平、建设标准、保障对象,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统一政策规定。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产权归投资人所有。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属政府投资项目,各县国有投资公司应积极开发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
6.鼓励各县、各单位改建(改造)旧住房为公共租赁住房,完善室内外配套设施,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改建(改造)非住宅用房为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满足规划要求,按规定履行土地等报批手续。
7.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安全、宜居、省地、节能的要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设施建设。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和规定。
(二)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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