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在当地城镇平均收入水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依据其住房状况、家庭收入以及家庭财产情况。中等偏下收入线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住房困难条件可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条件执行,也可另行制定。中等偏下收入线标准和住房困难条件,由各县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后可以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二)住房困难的新就业职工。各县人民政府应将住房困难的新就业职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主要包括刚参加工作的大、中专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等,具体条件由各县人民政府确定。
(三)外来务工人员。指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各县人民政府应将在城镇长期工作生活、有稳定收入、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具体条件由各县人民政府确定。
三、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保障,由保障对象自行选择保障方式。
(一)实物配租。由政府、相关机构或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一定的标准收取租金。公共租赁租房房源包括成套住宅和集体宿舍。成套住宅主要供应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条件具备的,也可向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集体宿舍主要向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
(二)货币补贴。由政府或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支持其自行承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金额根据当地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测算,也可按照当地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一定比例计发,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40%,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各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制度,加强租赁补贴资金监管,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依据规定标准向保障对象发放租金补贴。货币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各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多渠道筹集房源和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