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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评选表彰达州市第三届劳动模范的通知

  (一)爱岗敬业,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勤奋学习,努力工作,竭诚奉献,勇于创新并取得优异成绩,为机关、企事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二)坚持以人为本,诚信经营,改革创新,科学管理,为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强化节能减排,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为达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三)在参与四川抗震救灾、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四)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围绕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中作出重大贡献。

  (五)钻研科学技术,精通业务,积极参加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活动,在推广运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产品,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

  (六)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及环境保护等工作中作出了突出贡献。

  (七)在发展农业生产,促进农业产业化,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中作出了突出贡献。

  (八)在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

  (九)在我市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了突出贡献。

  四、组织领导

  劳动评选表彰,工作量大面宽,时间紧迫,且带有较强的政策性、思想性,为了推进此项工作有序开展,成立了达州市第三届劳动模范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评选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我市第三届劳动模范评选方案、审批推荐评选的劳动模范人选和表彰大会的筹备工作,同时负责我市推荐评选四川省劳动模范和全国劳动模范的审定工作。

  五、评选程序

  (一)职工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工作必须依据评选条件,按照民主程序实行自下而上,逐级评审。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推荐评选对象必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在本单位公示后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经县(市、区)政府或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审定,报市评选领导小组。直接分配名额的行业、企业集团(公司)由市级行业、企业集团(公司)审定后报市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农民劳动模范经村民委员会讨论、推荐和公示,由乡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劳动模范人选必须征求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审计、纪检、监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人口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有主管部门的还须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凡有违纪违法和未依法组建工会、未签订集体合同、未与全体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职工工资、职工未参加社会保险或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单位在近3年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等情况之一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作为推荐评选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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