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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0〕111号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老年人是一个需要特殊关怀和照顾的群体,搞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我省从2005年开始实施《老年人优待办法》以来,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全社会敬老爱老助老的氛围日益浓厚。为进一步搞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省政府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为全省80周岁以上老人按月发放生活保健补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落实配套资金,不折不扣地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实到位,让广大老年人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意见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为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现就建立全省高龄老人补贴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补贴标准

  对80-8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生活保健补贴;90-9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生活保健补贴;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生活保健补贴。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按照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原则,确定当地具体补贴标准。

  二、资金来源

  对80-89周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20%,各设区市和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80%。各地所需资金可以从本级分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调剂一部分,也可以从慈善捐款等资金中安排解决。9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三、执行时间

  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有关要求

  1.各地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继续执行当地已经出台的老年人优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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