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陇县至宝鸡高速公路火烧寨至千阳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陕政函〔2010〕172号)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你们《关于宝汉高速公路火烧寨至千阳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陕交字〔2010〕72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在陇县至宝鸡高速公路火烧寨至千阳段设立陇关(K11+210)1处主线收费站和火烧寨(K13+479)、陇县(K37+730)、水沟(K54+783)、千阳(K68+078)、南寨(K75+472)5处匝道收费站。
二、收费车辆座位核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座位数为准;载货类汽车,执行我省计重收费规定。
三、鉴于陇县(火烧寨)至宝鸡高速公路尚未全线开通,火烧寨至千阳段暂定费率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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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车型及规格 │费率标准 ┃
┃ │ │(元/车公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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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类 │≤7座 │ 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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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类 │8座~19座 │ 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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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类 │20座~39座 │ 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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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类 │≥40座 │ 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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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段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工作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收费范围:除国家规定免缴通行费的机动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须按规定标准缴纳通行费。
五、通行费收支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收费还贷管理规定,所收资金全额上缴省财政厅车辆通行费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路收费站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暂行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发放的陕西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