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政〔2010〕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集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15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九日
六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和实现卓越的经营绩效,提高综合质量水平,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品牌企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质量管理最高荣誉,授予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企业。
第三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遵循高标准、严要求、优中选优、公开公正公平和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评审政府质量奖不收取评审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
政府质量奖评审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市主管部门(包括行业协会)或所在县区推荐,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
第四条 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不超过5家。
第五条 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推动和引导单位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组建六安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组建评审专家库,制定评审专家工作守则,对评审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审定政府质量奖评价标准、评审程序细则和评审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五)负责审核专家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