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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0年煤矿关闭任务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0年煤矿关闭任务的通知
(达市府函〔2010〕254号)


达县、大竹县、万源市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2010年9月1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0年煤矿关闭任务的通知》(川府发电〔2010〕52号)精神,现将我市2010年底前关闭煤矿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关闭煤矿名称

  详见附件:达州市2010年关闭煤矿名单。

  二、关闭标准

  1.吊(注)销相关证照;

  2.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3.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线路、通信线路;

  4.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场地,恢复地貌;

  5.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三、关闭时间

  2010年12月20日前。

  四、关闭矿井工作要求

  请关闭煤矿所在县(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进一步明确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完成我市2010年煤矿关闭任务。

  (一)明确关闭责任。认真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0年煤矿关闭任务的通知》(川府发电〔2010〕52号)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作出关闭决定,并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存档。按照省、市政府对关闭矿井实行“县长负责,逐级、逐矿、逐人落实责任”的工作要求,将关闭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制定切实可行的关闭措施,确保在2010年12月20日前关闭到位。

  (二)落实关闭措施。相关县(市)人民政府要在关闭封井前制订周密的煤矿关闭方案和处置预案,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畅通信息工作。要及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告关闭矿井名单和关闭时限,并及时将关闭矿井工作相关信息上报市煤矿整顿关闭局际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便及时汇总上报。

  (四)强化对关闭矿井的日常监管。相关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被关闭矿井的日常监督检查,防止被关闭煤矿在关闭前突击生产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防止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非法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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