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有机和重金属项目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有机和重金属项目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环办发〔2010〕178号)


各市(州)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随着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不断加强,我省大部分市(州)环境监测站已基本具备了开展有机和重金属项目监测的硬件条件。为规范开展有机和重金属项目监测,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法定效力,现就此项工作的开展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管理。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环境监测站开展有机和重金属项目监测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一是要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有机和重金属项目监测能力建设方向和目标。二是要将业务素质好、专业对口的监测技术人员配备到有机和重金属项目监测岗位上。三是要督促市(州)级监测站尽快形成有机和重金属项目的监测分析能力。8个环保重点城市的市站应在2011年内形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3前35项的监测能力。四是要积极利用有机和重金属监测数据和监测信息,为环境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二、规范监测。各市(州)环境监测站应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分析方法和省上的统一要求开展有机和重金属项目监测。一是各市(州)环境监测站开展有机和重金属项目监测分析,应通过环境保护厅组织的上岗考核和资质审查,获得《四川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和《四川省环境监测资质合格证书》,方可出据考核合格项目的分析数据和监测报告。二是应在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技术指导下,认真开展有机和重金属项目监测能力验证。在向环境保护厅申请有机和重金属项目上岗考核前,应根据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摸清仪器设备性能和掌握分析方法的基础上,建立方法并进方法验证。验证方法满足要求后,方能提出有机和重金属项目的上岗考核申请。有关分析方法验证的材料应作为申请上岗考核的附件。

  三、开展培训。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应加强对各市(州)环境监测站开展有机和重金属项目监测分析的技术指导和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切实提高培训效果和效率,使各市(州)环境监测站逐步形成有机和重金属项目的监测能力。对8个环保重点城市环境监测站有机和重金属项目的监测分析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应在2011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