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点范围
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渔业、农机、水利等单位;学校;敬老院;人员密集场所;其他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重特大事故单位。
(二)省直部门任务分工
1.煤矿安全。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国有重点煤矿“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监督管理,强化日常监管措施和责任,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探放水措施不落实、瓦斯经常超限的煤矿企业,坚决停产整顿,依法打击私开采掘工作面、借技改之机生产、超层越界开采、关闭煤矿死灰复燃等非法违法行为。此项工作由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煤矿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等管理及打击煤矿违规使用、串用爆炸物品等违法行为。此项工作由省公安厅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2.道路交通安全。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市场准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站(场)安全管理等监督检查,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加大治超力度,此项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严厉打击驾驶员酒后驾车、超载、超速、无证驾驶、无牌行驶等行为。此项工作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
3.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建立健全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结合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严格落实地下矿山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进一步加强日常动态监管,对管理滑坡的地下矿山要进行整顿,达不到标准的坚决予以关闭。认真落实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关闭计划,确保9月底关闭到位。10月末前完成对全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安全设施重新评价,达不到标准、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坚决关闭。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安全监管。从10月1日开始,对全省中小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非煤矿山企业中全面推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并作为安全许可条件之一。此项工作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4.建筑施工安全。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施工运输车辆、设备、机械及其他设施设备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加强现场检测检查,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此项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5.城乡消防安全。重点整治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使用易燃可燃有毒材料装修装饰、消防设施故障损坏、安全出口不符合规定等突出问题,以及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医院、学校、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和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非法违法行为。此项工作由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6.特种设备安全。重点整治使用土制锅炉、土制压力容器、非法生产起重机械、特种设备超期不检、伪造检验检测报告以及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等违法行为。此项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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